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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管理,依据《关于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沈科创办发〔20211号)《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55号)《沈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56号)《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沈科发〔2020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和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评审、公示、下达、实施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支持对象。科技部新批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新批建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五条 支持标准。对上年度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个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条 支持对象。辽宁省科技厅新批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辽宁省发改委新批建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辽宁省工信厅新批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七条 支持标准。对上年度获批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择优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评审方式。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年度的科技创新能力、本地成果转化以及服务本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奖励20个创新平台。


第四章 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九条 支持对象。市科技局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发改委批建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条 支持标准。对上年度获批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纳入《关于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沈科创办发〔2021〕1号)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市级及以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对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每个奖励给予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评审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的科技创新能力、本地成果转化以及服务本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奖励10个绩效优秀的创新平台,20个绩效良好的创新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三年内重复获批建设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并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奖励差额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七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八条 按照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兑付科技创新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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